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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1/11/19】

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统一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二条 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本金(息)退还。

第三条 保证金应从单位基本账户交至指定的保证金专户。

第四条 交易文件中须明确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帐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中心、银行应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在开标前投标单位信息对各方的隔离性和保密性,交易中心和银行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单位信息。

第六条 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必须从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帐户提交保证金(交易主体是自然人的,须从自然人本人账户提交)。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报名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二)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网银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必须在上传投标文件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支付系统从其基本帐户将保证金一次性转至专用帐户,并在银行回单上注明该项保证金所对应投标项目(标段)的名称识别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保证金专用帐户收到的保证金为有效保证金。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交易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交易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一)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代理公司递交“保证金退还通知函”,由中心确认后,原路退还全部投标人的保证金及利息。

(二)中标通知书发布公示期满次工作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代理公司递交“保证金退还通知函”,并在舞阳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交中标合同,由中心确认后,原路退还全部投标人的保证金及利息。

(三)交易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由代理公司递交“保证金退还通知函”,由中心确认后,原路退还全部投标人的保证金及利息。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帐户。法律法规及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